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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通路販售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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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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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為建構職場「安全的工作環境」,依循本質安全設計之國際趨勢,於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業明定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與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十一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指定產品)(附表一)應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始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並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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