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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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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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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0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前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業增訂已登錄之機械設備器具授權輸入,及配合增訂展延完成登錄產品效期之規定,且因應電子商務之多樣性發展,提供本標準相關行政規費之多元化便捷繳費方式,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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