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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5條、第15條、第25條規定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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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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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4人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茲因實務上有調整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證明文件效期之需求,與規範無固定型號編定之機械設備器具應予適用之型式申報文件,及因應跨新、舊登錄完成通知書效期之貨品通關比對作業,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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