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228和平紀念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2/17~2020/03/07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7532553 | 更新日期 2020/02/07 | 瀏覽人數: 57人 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