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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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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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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107年6月18日(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工處表示,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端午節調整至其他工作日休假,6月18日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日若未出勤,應該依請假規定辦理,至於與端午節互相調移的原工作日就成為國定假日,當日就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避免爭議。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休假日為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應放假日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縣府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顧及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計算工資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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