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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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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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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7年2月15日)及春節初一至初三(107年2月16日至18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此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今(107)年2月15日至18日(星期四至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舉例而言,春節107年2月17日(星期六)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2月19日(星期一)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縣府勞工處吳處長特別呼籲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之重要傳統節日,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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