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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外籍好幫手,膳宿費用不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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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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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130人
  近來縣府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雇主未代扣膳宿費,而是三餐由外籍勞工自行處理,是否需補貼餐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故雇主每月得依工資切結書所約定的數額,向外籍勞工扣取膳宿費,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且膳食部分雇主須提供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 
 
  若雇主未代扣膳宿費,而是三餐由外籍勞工自行處理,雇主得選擇提供食材或補貼餐費,惟補貼金額須符合當期物價水準,以當期國人每餐平均花費來計算外勞補貼餐費,並由雇主與外勞雙方訂定書面協議。  
 
  為維護勞雇雙方之和諧,避免雇主因不知法而誤觸規定,提醒雇主膳宿費用不可扣取超過外國人來華工資切結書上所簽訂之金額,以及提供之膳宿亦須符合規定,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彰化縣政府外勞諮詢服務專線(電話:0800-8088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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