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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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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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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6人
  團結、協商及爭議等勞動三權是勞工基本權利,但實務上因勞資關係不對等,這三項權利往往無法行使,企業工會幹部為會員爭取權益時,可能會面臨失去工作的危機,因此新修正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在民國100年5月同步施行後,新增裁決機制,保障了勞工及工會行使勞動三權。裁決機制有何保障?以下以勞動部裁決案例說明: 
  大華為小明國中教師,亦擔任某工會理事長,某日到大東國小進行工會專題報告,並以此為由向小明國中申請公假,小明國中依教師請假規則准予公假,但是大華欲到其他學校進行第二次工會專題報告時,小明國中校長以會務假於教師請假規則未明定,其約定應屬上級主管機關的權責為由拒絕工會會務假申請,只核給事假。 
  大華向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依事實認定小明國中校長有決定會務假權限,但核假標準未見一致,影響該工會之活動,認定該校長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有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並令小明國中校長將大華所從事會務或活動所申請之事假變更為公假。 
  裁決機制自民國100年5月實施至今,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已作成數百件的裁決決定,其中不乏認定雇主之行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且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對於集體勞資關係,甚至個別勞工權益都有所幫助,雖未見完善,仍見政府有心保障勞工之勞動三權,排除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穩定勞資關係。本縣各工會或事業單位,如對裁決機制仍有疑問,歡迎向勞動部或本府勞工處洽詢(電話:04-7532525),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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