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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訂明朗 勞資權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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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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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1人
  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凡僱用勞工逾30人之事業單位,應訂立工作規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並印發給勞工,使勞工了解相關勞動權益及規範。 
 
  所謂工作規則,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38條所訂定之管理規定,其內容應依事業單位性質,訂立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等事項,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並印發給勞工。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工作規則對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有其重要性,亦是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發生爭議時,可參照之依據。又工作規則之法律性質屬勞動契約之附合契約,故雇主有義務將所定之工作規則予以公開揭示,並印發給所有勞工,使勞工了解相關勞動權益。 
 
  除此之外,事業單位亦可透過工作規則之訂定,提升人事經營之效率,使勞雇雙方對其權利義務及應遵守之服務紀律之內容更為明確,並使其共同遵循,以達勞資和諧之效果。 
 
  勞工處再次呼籲,未依勞動基準法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關工作規則相關資訊,可參考上本府勞工處網站-便民服務-勞動條件科-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須知(網址http://labor.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869),或電洽曾小姐04-7532516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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