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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勞動權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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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工「未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惟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勞動權益為何?(更新日期:111.5.17)

A:

  1. 由於勞工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特別條例明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3. 若雇主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Q2:勞工配合「居家隔離」請假時要附何種證明?(更新日期:111.5.31)

A:

  1. 勞工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得請防疫隔離假,可以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同住家人的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請假證明文件。如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2. 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於111年5月20日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在30日內(即111年6月19日前),再提供給雇主即可。

 

Q3: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或屬自主應變對象」,可否不出勤?(更新日期:111.5.18)

A:

  1. 因應本土疫情急遽升溫,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控制疫情,建議特定對象應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或屬自主應變對象」,於該期間勞工應遵守相關防疫規定。
  2. 勞工於上述期間應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如有發燒、腹瀉、呼吸道疾病等身體不適,宜儘速就醫及休養,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3. 勞工如沒有任何症狀,而欲自行居家休養者,亦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或與雇主協議在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以減少接觸。
  4. 另外,雇主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Q4:勞工「未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也沒有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接受防疫措施,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不出勤?(更新日期:111.5.17)

A:

  1. 勞工如有發燒或呼吸道感染等不適症狀,應主動就醫,配合醫師指示治療,落實生病在家休息,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2. 雇主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Q5:勞工家屬生活不能自理,且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要求,需勞工親自照顧者,勞工該怎麼請假?(更新日期:111.5.17)

 A: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6: 勞工的家庭成員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或屬自主應變對象」要求,需親自照顧者,該怎麼請假?(更新日期:111.5.17)

 A:

  1.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 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必須配合防疫,勞工除可依規定請假外,勞資雙方亦可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Q7: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地區返臺之民眾須接受檢疫(或隔離)後,雇主仍指派勞工前往特定地區工作者,勞工返臺後檢疫(或隔離)期間,無

法出勤之工資給付規定為何?(更新日期:111.5.17)

A:

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或隔離)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或隔離),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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