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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勞動部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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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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