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動部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10/06~2021/11/0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更新日期 2021/10/06 | 瀏覽人數: 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