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惠請協助宣導所屬廠商、會員知悉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9/10/21~2019/11/2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陳靖謀 04-7532523 | 更新日期 2019/10/21 | 瀏覽人數: 64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中有害物危害之最後一道防護措施。在部分無法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予以有效防護之作業中,勞工必須仰賴呼吸防護具之保護。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之呼吸防護具,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雇主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為協助雇主訂定與執行呼吸防護計畫,特訂定本指引,以供雇主依循,達到保護勞工健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