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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之最後限期將於99年6月30日截止,請勿錯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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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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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退舊制者改選擇新制最後期限將至今年6月30日止。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94年7月1日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得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屆期未改選勞退新制者,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除非日後換工作,否則將不能再中途轉換新制。但若是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辦之後開始受僱或是轉換工作者,依法只能適用勞退新制,沒有選擇新制或舊制問題。 
  勞退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最大差別,在於選勞退新制的勞工一定領得到退休金,維持勞退舊制則必須在目前任職公司達成退休條件才能領得到,但相對給付也高。舊制年資一年可換一個月退休金、比新制一年只能換零點七二個月的退休金來得划算。但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尚未選新制的勞工都屬大企業或國營企業。勞工除了考慮事業單位的穩定性外,還可留意勞基法舊制退休條件,例如舊制前15年資是1年2個基數,15年之後是1年1個基數,最多45個基數,也就是說,對舊制勞工而言,如果已經滿15年年資,轉換新制後,雇主每月提撥薪資6%,等於一年領72% ,與舊制一年1個基數相差不多。反之,如果勞工年資未達15年,評估認為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勞工也可以考慮留在舊制,惟風險是一旦服務單位忽然結束營運,舊制年資可能泡湯,而且連新制提撥金都沒有,等於兩邊落空。  
  彰化縣政府為維護勞工權益,除積極輔導各事業單位應按月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另為加強各界對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之瞭解,自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以來,每年均有辦理數場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宣導會,課程內容包括勞退新制提繳規定,法令說明及新舊制轉換等,近期亦於99年6月4日辦理一場,宣導層面深入廣泛,深受縣內廣大勞工肯定。 
  彰化縣府勞工處再次提醒,有意轉選新制的勞工記得要在6月30日前以書面申請改選並親自簽名,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定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另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寄送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 
  相關問題或試算程式可上勞委會網站,或電詢勞保局 (02)2396-1266轉5088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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