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3/25~2021/04/1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7532553 | 更新日期 2021/03/18 | 瀏覽人數: 133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皆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民族掃墓節」今年是4月4日星期日,剛好與「兒童節」在同一日,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兒童節4月3日(星期六)適逢休息日,清明節4月4日(星期日)適逢例假,應依規定各別擇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如約定將兒童節補假在4月2日,清明節補假在4月5日,雇主請勞工於這兩日出勤,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而勞工於4月3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