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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請勞工出勤及權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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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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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於去年12月起爆發「武漢肺炎」。適逢農曆春節連假,雇主如因疫情爆發或臨時事件等無法預知的突發事件,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請勞工來上班,但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而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即可停止勞工的例假、休息日、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事業單位如要核備前揭事項,為避免作業不及,可先以傳真方式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延長工時通報表格」(下載路徑:https://labor.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19565)傳真至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傳真:04-7234438),俟工作結束後再將蓋有機關章戳之通報表格行文至縣府。舉例來說,雇主如要在農曆春節初三至初五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的國定假日請勞工出勤,則雇主可先於初三至初五期間(1月27日至29日)傳真一份通報表格至勞工處,而在工作結束後24小時內即初六(1月30日)應將蓋有機關章戳之通報表格行文至縣府。如另於春節後休息日及例假有實施之必要時,應另行通報及行文核備。 
  彰化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要使勞工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出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或是加倍發給工資並給予適當之休息,事業單位如對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林小姐,諮詢電話:04-753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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