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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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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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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9年1月24日)及春節(109年1月25日至27日)為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雇主若請勞工於109年1月24日至27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 
  今年行政院為使春節有7日連續假期,而將109年2月15日之非上班日(星期六)與1月23日(星期四)之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如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應透過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以合法達到「一日換一日」的情形。 
  有關彈性工時制度可分為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工時,各個彈性工時制度皆有指定可適用之行業別,事業單位應留意其行業別及其可適用之彈性工時制度為何,並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以符合法令規定。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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