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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就業平等專區-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就業歧視規定事業單位

防制就業歧視及申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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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訴專線:(04)728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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