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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申請事業單位勞資會議成立及名冊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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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患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 
【應報備查事項】: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或勞方代表遞補(補選)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其勞方代表選舉公告及各屆次會議紀錄免送主管機關備查,惟會議紀錄仍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自行保存。 
【申請對象】: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其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名冊格式填寫應行注意事項】: 
 1.勞資會議成立時間(應填第1屆成立日期)。 
 2.屆期一屆為4年(例:105/02/01~109/01/31)。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次屆代表請於本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3.員工人數(應分男女)。 
 4.資方/勞方代表人數應同數 
 (a.)但事業單位人數3人以下者,3人皆為當然代表。 
 (b.)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15人。 
 (c.)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d.)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1/2以上者,此性別勞方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代表總額1/3。 
 (e.)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5.請自行下載附加檔案之「勞資會議說明手冊」參考。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函(需蓋公司大小章)。 
2.(事業單位)第()屆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事業單位)第()屆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或勞方代表遞補(補選)名冊(1式2份、需蓋公司大小章)。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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