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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自112年5月1日起生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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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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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57人
勞動部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係指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有下列之一: 
(一)違反本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者。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身心障礙者仍無法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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