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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範圍更新內容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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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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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7人
  為便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之機械、設備及器具通關分流管理,該署前於106年9月1日以勞職安4字第1061033490號函提供相關產品範圍資料在案。另為落實法定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目標,勞動部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完成前揭公告以修正勞動部輸入規定代碼「375」之法定機械、設備及器具內容,基於協助相關產製者或輸入者完成申報網站登錄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檢送應申報登錄或實施型式驗證與已列輸入規定代號「375」之產品範圍(含適用之貨品稅則)及排除對象參考資訊如附,請轉知業者配合辦理。 
  進口非屬前述範圍之產品,得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3項規定辦理指定網站申報登錄或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限制,業者依輸入規定代號「375」說明內容第三項,逕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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