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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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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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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5人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檢附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各1份,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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