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2/17~2019/12/3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發佈日期: 陳小姐 7532419 | 更新日期 2019/03/22 | 瀏覽人數: 55人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檢附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各1份,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