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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4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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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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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5人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明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予下游事業單位前,應於容器上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俾使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危害預防措施。為明確規範危害標示、安全資料表部分項目及格式,以更符合事業單位之運作實務,確保勞工知悉化學品危害資訊之權利,同時在符合國際一般規範下,合理提供上游廠商對其商品營業秘密保留揭示之機制,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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