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18/12/25
|
瀏覽人數: 53人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