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12/02~2017/06/3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陳靖謀 04-7532523 | 更新日期 2016/12/02 | 瀏覽人數: 118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廣泛,主要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辦理新進、在職人員及操作危險、有害、特殊等作業教育訓練,旨在健全工作者安全衛生知識,養成良好的安全衛生態度,培養安全衛生行為的過程,可應用於工作實際操作上,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