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動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提出認可申請,與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之醫事人員異動或新增,應登錄系統之內容與方式,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6/30~2016/09/3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陳靖謀 04-7532523 | 更新日期 2016/06/30 | 瀏覽人數: 52人 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醫療機構提出認可之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認可醫療機構原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有異動或新增者,應於異動或新增後30日內,依前項公告方式登錄,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通報作業流程,請參照附件「公告」及「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