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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1日。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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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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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為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勞工處表示,依「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依下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 
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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