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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即將到來,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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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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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中秋節落在9月13日,許多勞工朋友都會趁這天返鄉與家人團聚。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當日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 
  雇主若請勞工在中秋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則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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