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中秋佳節即將到來,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9/09/05~2019/10/2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7532553 | 更新日期 2019/09/02 | 瀏覽人數: 68人 今年的中秋節落在9月13日,許多勞工朋友都會趁這天返鄉與家人團聚。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當日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 雇主若請勞工在中秋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則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