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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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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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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8年2月4日)及春節(108年2月5日至7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 
  常見民間企業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但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是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如今年政府行政機關為形成春節連假,而將108年1月19日之非上班日與2月8日之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應依規定採行「8週彈性工時」,才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勞工處提醒,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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