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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 月薪低於四萬禁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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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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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4人
  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並於本(107)年11月30日起施行,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勞動部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可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逕行查詢。 
  另外就業歧視部分,就業服務法亦修正第5條第1項條文,新增了星座、血型這兩個項目,未來雇主如果把星座、血型列為招募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件等考量因素,歧視勞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元的罰鍰。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薪資如未達4萬元,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如有相關疑問,亦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專線服務電話02-89956000或本府勞工處04-753241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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