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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之勞工依法放假1日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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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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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1月24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勞動部已於今(107)年11月8日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勞工處表示,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當日應放假一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故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處再次提醒,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依規定加給工資、或依規定計給休息日工資。如對於選舉投票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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