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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雙十國慶即將到來,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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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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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9月24日(中秋節)、10月10日(國慶日)即將來臨,「中秋節」及「國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縣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休假日為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應放假日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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