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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而扣薪或為不利處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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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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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颱風消息,颱風「瑪莉亞」即將來襲,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颱風來襲屬於天然災害之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勞工處表示,若勞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雇主對勞工不得有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另外提醒事業單位,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止辦公,雇主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假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假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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